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转型发展 > “四就近”
养老事业发展重要信息摘编 2014-10-13 14:22:0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一、国务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2013年8月16日)

      李克强总理主持常务会议确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任务措施。要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一要加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同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也要通过多种方式完善相关设施。二要分层分类提供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重点做好为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失能半失能等生活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通过简化和规范程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三要创新养老服务模式。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支持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拓展老年服务项目,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四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设日间照料中心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五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服务、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领域互动发展。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6日)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 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四)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五)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年9月28日)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

四、《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2014年8月26日)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界定承接主体。各地可根据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养老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三)确定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

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2014年9月12日)

      (一)主要任务

      健康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包括公共卫生和疾病诊断与治疗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慢性疾病管理、术后康复、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服务设施,以及健康管理与咨询、健康体检、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设施建设。

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任务包括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等服务的老年养护院等专业养老服务设施,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以及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有关项目

根据上述总体任务,各级地方政府要抓紧推出3个领域15类项目(详见附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

      1.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健康服务新兴业态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等6类项目。

      2.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等4类项目。

四、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新增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结合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中央和地方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都予以支持。

      (四)发挥价格、税收、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作用,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市场化运营

地方财政资金可对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运营补贴。……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服务主要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同时加强对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管。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机构可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要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机制。放宽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六、《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2014年4月17日)

      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七、《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2013年12月27日)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有条件的公办机构改制或公建民营;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等。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重点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提供便捷登记管理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引导扶持政策。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业涉及领域广、产业链长、发展潜力大等特点,重点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促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制造、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化发展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试点地区要将养老服务业作为重要的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应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人才引进,强化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待遇、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等。

      (八)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试点地区要重点做好准入和退出登记、加强价格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等。

八、《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2013年12月13日)

      (一)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

      (二)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加大基础设施改造,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

      (三)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

      (四)探索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2014年1月28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十、《民政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

      (一)加快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加紧完善包括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在内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四)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管理标准化。……要加紧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工作。

十一、《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014年6月10日)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

      1.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发布养老服务业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指导报告,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通过实行单独招生、增加招生计划等,逐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助等资金支持,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专门人才。

      2.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引导高校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本科专业,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引导高校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本科专业,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

      3.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适当增加社会工作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社会学、老年学、人口学、康复治疗学、家庭发展等学科领域招收培养研究生,为养老机构和职业院校等输送业务骨干和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

(三)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9.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重点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和本科院校,开展多样化的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鼓励养老服务业业务骨干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积极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重点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和本科院校,开展多样化的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鼓励养老服务业业务骨干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大学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积极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10.推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双证书”制度。推动职业院校与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深入合作,实行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统筹进行,推动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养老院建设运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民政〔2014〕40号)(2014年6月25日)

为推进全市社区养老院建设工作,确保政府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院建设的指导意见》(武政办〔2014〕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各区在2014-2016年度内完成的社区养老院改扩建、新建的项目。社区养老院建设按3年规划,到2016年底,全市社区养老院总数达到316家,床位数达到3.3万张以上,其中:2014年新建60家,改建40家,2015年新建70家、改建50家,2016年新建60家、改建36家。

二、补贴条件

      (一)新建社区养老院按规定于当年动工建设且在当年通过验收合格的,改扩建社区养老院按规定于当年完成建设、且在当年通过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当年通过验收合格的新建或改建社区养老院,取得运营许可证,入住老人达6个月以上的,给予运营补贴。

三、补贴政策

      对符合建设要求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新建社区养老院和扩大建筑面积后新增的床位,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改建达标的社区养老院给予每家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要求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院,按照实际入住老人、每床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

      十三、公办养老机构将逐渐转制【摘自中国老年报】

今后,公办养老机构将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等服务需求,并将不再配编制或资金,全部改为民营或企业。

      十四、闲置度假村改建养老院政策或出台

      北京市属和各委办局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等有百余家。很多机构处于亏损经营的闲置或半闲置状态。北京市政协委员建议“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推进社会养老事业发展”。

      北京市民政局表示,目前已有多个部门愿意将所属培训中心等场所改造为养老机构,民政部门正为他们进行政策讲解和业务指导。目前政策层面已经有章可循,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出台政策引导闲置资源转型为养老机构。

      北京市郊一家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坦言,中央八项规定后,生意冷清了不少,如果政府有细则,他们愿意与政府合作,向养老机构转变。另一度假村工作人员称,养老是今后一个很大的课题,市场潜力也大,“如果政策到位,我们愿意尝试。”

十五、各地养老事业动态

      1.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施小林透露:有的外省市已经开始试行对大学生提供入职补贴。年轻高学历者愿意到养老服务体系上岗的,根据专科或本科等不同学历等级,可一次性提供数万元的入职补贴金。近期,上海还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相关政策也即将到位。此外,也有计划在有关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涉老专业和课程,逐步培养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上海正计划研究一项在养老机构内开设医疗机构的政策,旨在增加内设医院的服务项目和药品种类。“也希望能通过政策引导,让新建养老院和医院比邻而居,方便老人出入院和转院。”

摘自:《劳动报》2013年9月12日 “沪拟补贴从事养老工作的大学生”

      2.南京市在推动医养融合、社区养老、调动社会力量等方面都有政策突破。如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要求社区必须无偿提供40%以上的办公服务用房用于养老服务,并引入专业社会力量运营。目前,95%以上的社区已签订承诺书,场所调整基本到位。该市在2006年就制定了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近期又将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扩大到营利性养老机构。

摘自:《中国老年报》2014年9月23日 “南京打出发展养老服务业‘组合拳’”

      3.无锡人社局正在考虑出台《老年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届时,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将试点开展部分病种的住院护理服务,医保定点能从门诊拓宽至住院,入住老人可以通过该保险报销部分费用,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预计年内有望出台具体政策。

摘自:《中国老年报》2014年7月8日 “无锡:养老机构医务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4.湖北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破解养老问题的新举措,并决定在27家养老院试点公建民营,通过公办养老设施对外租赁、委托代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从而有效破解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冷热不均的现状。

      在全省27家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和创新服务供给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探索试点。其中,武汉市社会福利院、武昌区社会福利院、汉阳区社会福利院、东湖高新区佛祖岭福利院等4家福利院均榜上有名。

      今年4月,武汉市民政局宣布将拿出1490余万元向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和社区,购买社会服务。紧接着,7月份,武汉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又宣布,市、区两级财政还将拿出1100万元补贴特殊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其中包括送餐应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

      下一步,武汉市每个区街确保均有2至5个以上社会组织为主体组成的服务团队对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而让全市老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

摘自:《楚天都市报》2014年9月11日 “湖北27家养老院试点公建民营”

      5.今年年初,武汉市发布了未来三年社区养老院建设规划,规定今年全市将新建60家社区养老院。

      将在3年时间内,以每个社区养老院就近服务3至5个社区的标准,采取新建一批、改建一批的办法,争取到2016年,全市社区养老院达到316个、床位总数达到3.3万张以上。

      还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办社区养老院、开设老年病区(床),实现养老和医疗无缝对接。

摘自:《长江商报》2014年4月16日 “武汉本月开建60家社区养老院”

      6.2013年10月,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破解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的难题。一是加大了对社会力量扶持力度,在建设运营方面,给予每张床位4至5万元一次性建设支持,入住老人床位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300至500元。在税费负担方面,民办养老机构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优惠,水电气暖执行居民价格。二是推进养老产业发展。成立了养老产业协会,采取社会化运作方式,筹备设立“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建立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扶持老年生活照料、生活用品、医疗健康等服务产业。三是深化公建(办)民营改革,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逐步将现有公办养老机构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今后,政府新建养老机构将全部实现社会化运营。

      北京市还抓住资金、队伍、规范标准和信息化等关键要素,加大保障力度,设立了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每年投入5.2亿元。同时,逐年增加福彩公益金投入比例,将其80%以上用于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摘自《中国老年报》2014年1月23日“北京构建首都特色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