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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各处室单位在受理行政审批、完成领导交办件、受理来信来访及其他需办理的事项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应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三条 领导批办件的办理要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领导批办件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根据《关于市委督查工作有关领导批办件办理的工作规范(试行)》(武厅督字[2009]90号)文件要求,一般批办件一个月内回告,急情要事3天内回告,安全、信访等问题一周内回告,历史遗留问题、疑难杂症等较为复杂问题的回告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上级机关要求办理的,其它有关单位来函征求意见、及其他需要办理的,区局、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等事项,一般要求在收到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从快办理。
第五条 对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确保办理质量。一般性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事关全局工作的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事项1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受理、从快办结。
第六条 群众来信来访件由局二处负责接待督办。对涉及党风党纪等方面,及通过行风连线反映的来信来访件,由局机关党委负责督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最长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