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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带薪年休假制度 2013-05-21 04:51:5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和鄂人[2008]19号、武人[2008]51号文件规定,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障职工身心健康,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按照鄂人[2008]19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2、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原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3、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应将探亲假与年休假结合起来,在应享受探亲假的基础上加年休假时间。
  4、各处室应在每年3月底前结合当年工作安排和职工本人意愿,初定处室工作人员休假计划,至少提前一周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报办公室备案;各处室负责人的年休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本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5、职工确因工作原因无法按计划安排休假的人员,可考虑年内调整休假时间或跨一年度安排补休;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段,每次不少于5天;对于已安排休假但职工本人不休假的,按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发放。
  6、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时间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安排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7、当年离退休的职工在其离退休前应优先安排年休假,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本年度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退休前因组织原因没安排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天数可享受年休假日工资报酬。
  8、职工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享受生前年休假工资;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本人本年度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
  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0、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因工伤医疗期间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2)因休产假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3)驻村、挂职锻炼、借用以及其他工资关系和实际工作单位分离的职工,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协商,视其工作情况安排年休假,并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11、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且跨年度也无法安排补休的人员,其人数严格控制在我局在编人员总数的5%以内。同时严格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局主要负责人报市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班子成员分别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其余人员由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部门综合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
  12、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具体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报批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报酬审核表》,附经领导批准未休假的意见。
  13、职工提出休假时,各处室长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将年休假条交处室长,由处室长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做好登记,以备年底统计。
  14、各处室要关心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并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保证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