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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14]30号 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4-05-21 08:23:5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武政办〔2014〕3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社区养老院是为社区老人就近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养护型中小养老机构。 社区养老院可以方便老人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里享受专业的机构养老服务,是适合我市老年人生活习惯的一种机构养老模式。现阶段,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积极推进社区养老院的建设,可以有效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是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我市社区养老院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满足社区老年人就近享受机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主营、市场运作”的方针,积极推进社区养老院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创新社区养老院运管机制,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让生活在社区养老院的老人干干净净活出尊严、舒舒服服活出品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主营。建立支持社区养老院建设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增长机制,强化政府在社 区养老院建设中的主导和宏观调控作用,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社区养老院。通过公建民营、公转民营、公租民营、民建民营等形式,推进社会力量成为社区养老院运营管理的主体。
  (二)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社区养老院建设发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兼顾满足养老需求和可行性,科学确定社区养老院建设的空间布局、筹资机制、床位规模和功能配置,推进社区养老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整合。
  (三)以区为主、分类推进。强化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人 民政府要立足辖区社区和现有养老机构状况,合理整合闲置资源,充分利用政策配套建设养老机构,落实建设用房和用地,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分类、分步推进社区养老院建设。
  (四)坚持标准、适度普惠。社区养老院在选址布局、建筑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统一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面向社区老人提供价格合理、满意周到的机构养老服务,优先保障低收入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人。
  三、发展目标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分3年建设,其中:2014年新 建60家、改建40家;2015年新建70家、改建50家;2016年新建60家、改建36家。 到2016年底,新建社区养老院190家、改建126家,使社区养老院总数达到316家、床位总数达到3.3万张以上,基本形成投资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专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营良好的社区养老院发展格局,实现中心社区全覆盖,基本形成“10分钟养老服务圈”。
  四、建设要求
  (一)科学选址。原则上按照每个中心社区至少建设1个社区 养老院、每个养老院覆盖3—5个社区的要求进行科学选址。区域布局上要与《武汉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武汉市医疗卫生 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相衔接,具体建设地点应当选址在人口集中居住地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相对安静,采光通风良好,尽量靠近公共绿地以及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避免交叉重叠,实现科学覆盖。
  (二)分类建设。 社区养老院采取多种形式建设,要因地制宜。可由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招标,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用房等,通过招标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兴建;鼓励个人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土地、房产等兴办,以及对现有中、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进行达标升级。社区养老院建设应满足《武汉市社区养老院规范(试行)》的功能和建设要求。
  (三)养医结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办社区养老院、开设老年病区(床),构建医疗、康复、护理、养老、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社区养老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无缝对接。
  (四)健全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养老院政策扶持、管理服务、人员引进、专业培训、长效发展等工作机制,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院的运营、管理,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公有产权的社区养老院社会化运营。
  (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武汉市社区养老院规范(试行)》 实施社区养老院的新、改建项目,保证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健全社区养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标准,落实人员配置,提升服务水平。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用地(房)政策。新建居住区和老旧城区改造中要按照比例配(还)建社区养老院用房。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建设任务,通过配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落实社区养老院建设用地和用房。支持通过整合、置换或者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学校、企业、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招待所、具备条件的公园管理用房等设施改造成社区养老院用房。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致使社区养老院失去服务场所的,征收主体应当督促、协调在原地或者就近还建养老服务用地(房)。
  (二)完善综合扶持政策。社区养老院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享受养老床位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社区养老院,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社区养老院养老护理人员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建设运营补贴政策。对符合建设要求的新建社区养老院,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改建达标的社区养老院给予每家8万元的补贴;对符合要求正常运营的社区养老院床位,按照每张床位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4:6的比例配套落实。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区养老院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听取各区、各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定期分析社区养老院建设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措施,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要高度重视社区养老院建设发展,要将社区养老院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管理范畴。
  (二)加大工作力度。各区人民政府是社区养老院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区域建设任务,制订具体的分步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切实加大投入。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院建设的审批立项和土地供应。财政部门要加大社区养老院建设发展的资金保障力度。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养医结合服务模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税务、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教育、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创新服务,加大对社区养老院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监督指导。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社区养老院建设规范和准入、评价、退出等监管制度,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养老院的督促指导和监管,确保其严格执行各项标准,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