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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档案日的来历】
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会上通过了ICA的第一份章程,章程中指出,世界各国的档案工作者应共同努力“为了全人类”保护好档案,开展鉴定并提供利用;档案和文件作为全世界共享的遗产和全人类一样具有同一性。
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于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月定为国际档案日。
中国首届国际档案日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3年开始,将把每年的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国际档案日作为世界档案界一个盛大节日,为世界的档案工作者推动本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有助于提升档案在大众、政治家、决策者以及赞助机构中的地位,鼓励新的用户和扩大用户基础,改变档案部门和档案专业的形象,让档案界发挥出它最充分的意义,从而建立起更大的信心和与社会的互动。
中国档案事业的发展
随着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档案档案网站建设也日益成熟和丰富起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国家档案局(馆)、省级档案局(馆)、市级档案局(馆)和县级档案局(馆)四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网站体系,建立起档案学会、档案期刊和档案报社等各档案学术研究交流的档案机构、团体档案网站体系,建立起了档案产品企业、档案服务企业等档案企业网站体系,建立起了家庭档案、宝宝成长档案、民生档案等各项专题档案网站系体,建立起了各高校档案网站体系,特别是还出现了以档案网和档案网论坛为代表的民间自办档案管理指导网站,表现了我国档案网站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习近平关于档案工作的论述
“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档案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诞生记
《档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档案事业的第一部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利用和公布、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法律责任等,使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积累、使用、保护、处理档案,有效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了法律的依据。标志着我国档案和档案工作从此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开始了“依法治档”的新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档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954年11月8日,国家档案局获批成立。50年代中后期,陆续建立起中央、省、市(地区)、县(区)等四级直接隶属于档案局的档案管理实体机构——档案馆。
1979年,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张中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国家档案法”的提案被全国人大采纳。
1980年初,正式开始起草。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施行。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档案法》。
1990年11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档案法》。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